台学院发〔2018〕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耗材的规范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节俭”的原则,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耗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耗材管理体系建设及专项检查。各学院、部门、高等研究院下的研究机构、科研项目组(以下简称单位)应制定耗材管理细则,建立严格的耗材管理责任制,对耗材的计划、申购、保管、领用、回收、清查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册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耗材,为办公、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的物资。
1.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等。
2.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耐用品的物资。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3.办公耗材:指办公用纸、办公文具、硒鼓、墨盒、色带、U盘等。
第二章 耗材的计划与采购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耗材所属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耗材购置计划。
第五条 耗材的采购须遵守政府采购及校招投标中心相关规定,可采取自行组织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两种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采购的耗材,经管理员验收后填写耗材验收入库单,经验收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随发票一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科研项目采购耗材,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凭耗材验收入库单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通过非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的耗材,须经单位资产管理员验收并签字后凭耗材验收入库单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耗材经费根据来源的不同,在相关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三章 耗材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有1名资产管理员(可兼职),负责本单位耗材的领用与管理。使用单位应建有耗材进出登记账,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 耗材数量较多的单位要建立耗材仓库。库存物品按照“系列化、科学化、整洁化、定额化”进行管理,做到对物品分类编号、存放固定、排列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根据物品不同性能与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破坏等工作,严防损坏、变质和丢失。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耗材领用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般耗材的领用应简化审批手续,贵重稀缺耗材、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耗材的管理,还需按照《台州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对实验小动物耗材的管理,还需按照《台州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协作项目使用耗材必须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在项目结束后及时结算。
第十四条 多余不用的耗材,或者使用后有剩余,且可继续使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库时应做好计量和质量鉴定工作。各单位申请采购耗材前,应优先调剂使用库存的多余耗材。
第十五条 实验室禁止过量存放耗材,为保证日常消耗,常用耗材可限量备用,备用耗材由实验室责任人负责保管,并做好耗材台账。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下属实验室,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耗材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由本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因使用年限已到或失效,不能继续使用的耗材,各单位应做好回收、登记及保管工作,每年定期向国资处申请处置,经国资处同意后可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耗材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说明,经本单位查明原因后,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作出经济赔偿或其它处理意见,报国资处核准后进行,赔款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章 耗材的台账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均须设立耗材管理台账,包括总账、采购记录、领用记录、调剂记录、退库记录、清查记录等,用于全面反映本单位耗材的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耗材管理的各类凭证单据,都必须有不少于3人签章,包括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凭证单据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须对库存耗材,包括实验室备用耗材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国资处每年进行耗材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耗材管理细则的制订与落实情况、台账记录是否清晰完整、凭证单据是否规范、台账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对耗材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公布,各单位应及时整改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台州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台学院设备发〔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