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作者: 新闻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13

台学院发20171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工作,根据《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7〕129号)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家具。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非正常损失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应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第二章 报废范围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报废,要有严格的审核程序,经审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技术状况落后,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指标严重降低或严重损坏,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或改造、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

(三)因改、扩建工程需要,无法拆除、迁移的仪器设备;

(四)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程序

第七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并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并填写《台州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申请表必须认真填写报废理由,详细注明该设备的现状,包括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等。

第八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需经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使用单位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批。

第九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申请仪器设备报废的情况定期组织鉴定、核准,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仪器设备,按处置权限报相应领导审批。

第十条报废单位单件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报废单位单件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组织校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复查,报主管校长审批;报废单位单件账面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废范围,且必须帐、物、卡相符,设备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原值、购置日期等都应逐一核实,确认无误。

第十二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台州市财政局审批。对于减免税进口设备,除以上规定手续外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招投标中心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仪器设备零件,违者按原价值向责任人收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指导有关使用单位分类集中归置批准报废仪器设备或回收入库,报台州市市属机关非营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调剂中心处置。

第十四条回收入库仪器设备应严格入库检查手续,应按照报废申请表中的明细对报废设备的有关项目(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出厂号、生产厂家及购置日期等)与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台州市财政局同意处置的有关文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关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鼓励校内教学科研单位充分利用仍有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校内教学科研单位需要使用已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报上级处置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拨调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台学院发〔2007〕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