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发[2019]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名称(简称)、校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声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和浙江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党委会和校务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学校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对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学校部门职能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类别,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科研处、地方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档案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三)地方合作处:负责接受社会和个人自愿捐赠的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资产总账、资产价值与核算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负责学校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的账务管理;
(五)国资处: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牵头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学校建设发展所需土地的征用、公有房屋(构筑物)建设相关手续的报批与办理,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
(七)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后勤经济实体国有资产、全校的植物等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学校构筑物、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协助国资处做好全校土地资源和公有房屋基本资料的建档和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含古籍和拓片)、电子出版物等管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
(九)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相关设备、软件等的管理。
(十)档案馆:负责文字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及档案用具的管理;
(十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交资产使用费。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所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通过资产配置及其使用的计划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对二级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四)做好资产的定期统计汇报和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含学院、中心、部、处、所、馆、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保管维护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设置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账、账实相符。
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申报资产购建计划、可行性论证、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标签粘贴等工作及资产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四)建立并维护好本部门的资产明细账,确保本部门资产名称、使用人、使用地点准确无误,部门教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做好资产的日常维保与养护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六)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七)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资处和计划财务处要根据要求定期核对各类资产账,国资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单位之间要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和行政办公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应该按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学校资产配置标准,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名称、数量、金额及经费来源,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资处;
(二)国资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财力状况、资产存量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经汇总后形成全校资产配置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国资处汇总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校务会或党委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校外无偿调入及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应及时按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须按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的一致性。
房屋构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交付使用、登记和入账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国资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用、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剂处置。对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国资处提出报批并办理手续。货币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出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与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财政拨款等各类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作为抵押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资产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效益考核,并按规定足额收取投资收益。学校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普通高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9]58号)要求,成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学校除了对资产公司追加资金外,不得再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公司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学校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学校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的规定,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按规定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国资处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清册,提交分管校长、校务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沿街商业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对重大投资项目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由国资处报校务会议或党委会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份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与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的报表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年终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务相符。
第四十二条 国资处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定期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现状,汇报学校资产统计情况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纪委办公室对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实现人人有物管,物物有人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与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