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开学初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新闻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2-14

各相关学院(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校实验室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73号}(附件1)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安排,现就做好近期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

  二、检查内容

  (一)常规检查内容:

  1.各学院(部门)应全面排查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水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检查记录与备案工作。

  2.各学院(部门)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标签校对、调试与维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检查、维护实验仪器设备与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露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及运行情况,并做好相关登记备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学院(部门)的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各学院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教学需要,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卫生消毒是否符合学校复学要求。

  2.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建立和完善由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分室、使用人组成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实验室重大危险源专项定期检查制度。

  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应有具体管理制度与书面记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气体钢瓶、高压灭菌锅、大功率加热容器等设备是否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和设备运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5.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处置管理情况。相关学院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分类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及数量。

  6.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相关学院应做好实验动物全周期管理及微生物安全工作,如实记录台账等相关材料。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1.各学院(部门)应积极组织人员,对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附件2)及上述重点检查内容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自查,本次自查需在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安全检查子系统中完成。各实验室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更新危险源(附件3)并发至学院汇总(附件4)。 相关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3月20日前递交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临海校区,行政楼213室;椒江校区,行政楼126),电子稿发送至浙政钉(翁官欢)。联系人:翁官欢,电话:18357603033(653033)

  2.近期,国资处将联合保卫处等部门择时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

各学院(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寻找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到位,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国资处将不定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监督。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2.《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

3.《危险源登记表》

4.《危险源汇总表》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