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经济来源情况,资助对象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两类。
(4)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者。
(6)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而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又无改观者。
(7)在校月均生活费低于150元(含校发补贴)者。
(2)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人在2000元以下者。
(3)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4)家庭因上学人数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较重者。
(5)在校月均生活费低于200元(含校发补贴)者。
1、助学贷款: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介绍人(学生处经办人)和见证人(学生所在院(系)老师)推荐向指定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无需支付利息。(详见《台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临时资助: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而给生活带来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书面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临时申请,并填写《台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上报学生处审核,学校视困难程度给予500?3000元的临时资助。
3、减免学费:经本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证明,学校调查核实,确实无力交纳学费者,学校酌情给予减免学费。(申请者需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4、社会资助: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团体、个人,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原则上在特困学生中确定,品学兼优者优先。
5、勤工助学:学校优先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勤工助学以一、二、三年级学生为主。(详见《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6、政府奖(助)学金:学校每年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下达的政府奖助学金名额,从特困学生中选取各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学生,推荐参评政府奖助学金,对获得者国家、省、市政府奖学金的根据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学费、发放奖助学金。(详见《台州学院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1、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的经济生活状况,并对申请贷款或资助的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确定各班级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建立好困难学生档案。
2、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持当地政府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填写《台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经班主任认定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3、学生处对各院(系)上报的申请资助的对象进行全面审核,最后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额度,报学生处办理。
4、国家助学贷款一般为每年9-10月办理,有关手续见《台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1、各院(系)在实施管理资助的过程中,要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开展诚信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2、对接受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各院(系)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品学表现跟踪调查,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品学情况反馈表》,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处备案。
3、确定资助对象时,原则上有特殊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
4、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处分学生,当年不得享受第2、3、4、6类资助方式的资助。
5、除校发生活补贴外,当年获得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收人累计在2000元以上者,一般不列入社会资助的推荐对象。
6、因家庭经济好转等原因已脱贫的学生,不再享受各类资助。
7、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补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各院(系)必须将有关资助款及时发放到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9、各院(系)对助学贷款的学生如遇毕业、退学、以及有其它变动的情况等,应及时告知学生处。
六、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学生,自二○○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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