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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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9-15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2、上一学年因学习不努力导致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勤工助学或因工作不认真被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助学金资助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初步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助学帮困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讨论研究,确定本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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