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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信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

作者:陈婷婷 新闻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激励、示范作用,推动院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评优项目包括:“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2.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相应要求 。

3.师范类学生基本技能达到相应要求,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书法成绩合格以上。

4.实习成绩良好 。

5.曾获得校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自强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或单项积极分子等其中一种荣誉称号。

6.身体健康。即在评选前的最后一次测试中,体质健康状况达到相关要求。

7.综合考评平均名次在班级前40%,智育考评名次在班级前40%,且所有课程正常

考核不合格门数不超过一门。同时须一次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比例

院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六条 评选程序

院级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由班主任和辅导员组织评选,经院务会议讨论,审批确定后予以公示,学生毕业前正式公布。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院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毕业就业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三章院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好。学习目的性明确,具有刻苦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宽同时符合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4.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无旷操、旷跑现象,积极参加学校课外体育活动和各类体育比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好。

5.能力好。注重技能和各项实践能力的培养。其中师范生要求普通话测试在二级乙等以上,三笔字成绩合格以上。

第九条评选比例

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同学年的院级优良学风班可增加一个院级三好生名额。

第十条评选程序

院级三好学生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评选推荐,经院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

对获得“院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院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评选条件

思想品德好,能积极主动做好学校、学院、班级的工作,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表现优秀,同时智育考评分和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60%。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评选比例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4%,同学年的院级优良学风班可增加一个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评选推荐,经院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对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院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院级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单项积极分子基本条件

思想品德好,在学习、文体、科技、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受到国家、省、地市级表彰或为学校带来良好社会影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单项积极分子具体条件

1.学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学习目的性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智育考评分和

综合考评分均在班级前40%,课程正常考核均合格;或与上一学年相比,本学年智育考

评名次进步幅度达到班级人数15%以上,且进入班级前70%者。

2.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第二课堂活跃,能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或能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取得较好名次者。

3.科技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科研兴趣浓厚,能积极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或个人科研取得显著成绩者,在三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4.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工作认真负责,主动性高、责任心强,能圆满完成校、院、班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十七条 评选比例

院级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总数合计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第十八条 评选程序

院级单项积极分子每年下半年评选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评选推荐,经院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

对获得“院级单项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院发文表彰,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

数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