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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

作者: 新闻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4-19

台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落实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强化指导教师责任,加强对选题、开题、撰写、答辩及成绩评定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推进建立优良学风,强化监督检查,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开展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训练,使学生获得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包括解决复杂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运用各种知识、技能、工具的能力;撰写工程或科研等可行性报告(论文)和进行复杂工程设计的能力;团队协作和人际交往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和精神,制订本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过程管理、评估和总结,做好各专业所在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3.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以及总结、统计分析;

4.负责受理、认定与处理抄袭、伪造、篡改、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违纪问题。

第四条 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负责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主管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

2.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具体计划,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组织审定拟题、选题、开题等工作,审查指导教师资格;

3.汇总本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备案;

4.组织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5.组织、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和各专业答辩小组,按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6.按本规定保管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文档资料。

第三章 指导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论文指导教师由台州学院教师、面向社会招聘符合要求的教师或其他具备同等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以本校教师为主。校内指导教师应由有一定科研或生产设计经验、对课题熟悉的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论文(设计)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5篇,初次担任论文(设计)指导的教师指导论文(设计)数量一般不超过8篇。

第六条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毕业论文的全过程指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主要职责为:

1.拟定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向学生讲清课题要义,明确课题要求;

2.审批学生拟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思路方案和进度计划,指导学生选题并完成开题报告;

3.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辅导和答疑;

4.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前,要认真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内容,提出全面修改意见,指导学生规范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5.在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完成质量等进行考察,写出恰当的评语,给出相应成绩;

6.对未完成各阶段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无故缺勤、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可建议答辩委员会给该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降等或不推荐其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四章 学生要求

第七条 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开展以前,认真学习、领会本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了解当前所选课题的研究现状,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计划,按照开题报告拟定的要求开始论文(设计)创作。

第九条 按照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要求,保质保量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进展情况。学生如不参加指导教师组织的毕业论文讨论累计达三次或不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经指导教师认定,可取消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接受指导教师评阅,并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生须独立完成规定的全部任务,答辩之前须按学校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查重不合格者不能进行毕业答辩,查重率不得高于30%。严禁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买卖他人成果,一经发现,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计,并不得再申请下一批次答辩。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要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展学生所学知识,使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得到科学研究(设计)能力的基本训练。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和专业方向一致,应尽可能结合实际、科学研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设计类论文(设计)须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数据分析等附件材料,尽可能体现选题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理论研究性质的论文,应尽可能体现学科的前沿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尽可能反映当代社会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 提倡学生将毕业论文(设计)与专业课、工作实践、工程技术、工程实践等结合起来,体现产学研用一体化。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篇幅一般为5000—8000字。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一般在第四学期开始进行。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周。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组织工作由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负责,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应成立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由管理与学术水平较高者担任答辩委员会主任。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成立由导师组成的若干答辩小组,小组成员至少3名,组长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答辩小组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编排本小组答辩次序,组织学生答辩;

2.答辩前须阅读学生论文资料,了解学生课题内容及指导教师评语;

3.根据课题的难度、论文的结构、内容和完成的质量,以及研究成果的理论与实际意义,事先准备三个左右问题,以便在答辩时提问;

4.认真听取学生在答辩中的汇报和问题的回答。依据评分标准拟定答辩评语、评定答辩成绩;

5.认真填写答辩记录表,及时汇报、研究、处理答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 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1.论文(设计)总评成绩由论文(设计)写作成绩和答辩成绩按比例折算而成,论文(设计)写作成绩占60%,答辩成绩占40%,满分为100分。论文(设计)总评成绩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五个等级,中等以上比例控制在60%以内。

2.论文(设计)写作成绩由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给定,达到及格方可参加答辩。论文(设计)总成绩由答辩委员会评定,总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复评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的公正合理性,在答辩结束后,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应抽查部分优秀和不及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复评。

第二十一条 论文(设计)不及格处理

1.学生在开题报告提交截止日期前未提交开题报告,或终稿提交截止日期前未提交终稿及符合要求的查重报告,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论文(设计)写作,论文(设计)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2.论文(设计)须独立完成,一经发现有任何抄袭、代写、代答辩等作弊行为,正在撰写者,取消写作资格,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已经评定成绩者,成绩作废,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论文(设计)资料保存

学生修改完善后的论文(设计)终稿、过程材料(含任务书、开题报告、评阅书、答辩记录表、答辩委员会评阅书)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登记表由各专业依托二级学院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五年,相关材料电子稿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级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开始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